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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序坤:廉洁自律——走好职业的每一步

2016年06月07日 11:27  点击:[]

一、反腐败是世界性课题

反腐败是世界性课题,更是世界性难题。

世界四大难题:环境、发展、腐败、反恐。环境、发展、腐败、反恐,这是原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报告中列出的全世界的四大难题。腐败特别是职务罪犯,是人类的痼疾,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是社会进步的最大障碍,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公平正义;是经济发展的毒瘤,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不受监督的公共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和公正廉洁的信誉。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于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1.宗旨

(1)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2)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

(3)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2.内容

《公约》确立了反腐败五大机制:

(1)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2)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3)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4)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5)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国际反腐败日 ——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

2003年10月31日设定。每年的这一天,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该节日的目的在于提高对腐败的认识和对公约在打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的认识和对公约在打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的认识。

国际反腐败日历年主题

2009年12月9日,第六个国际反腐败日:别让腐败毁掉发展

2014年12月9日,第十一个国际反腐败日:打破腐败链

(二)《北京反腐败宣言》

2014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一致认识到,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经济健康发展,是必须治理的社会“毒瘤”。

呼吁各成员经济体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加大合作力度,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以进一步打击腐败行为。

呼吁成员经济体齐心协力,遵照本经济体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以下行动加强亚太地区反腐败合作:

——重申我们的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全力推动意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加强与腐败官员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动相关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贿赂与非法资金流动。

——进一步发掘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以及现有国际合作倡议推动双边反腐败合作的潜力;效法成功范式推进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

——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积极支持并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等多边网络,强化国际反腐败合作。

——为营造公平而开放的市场环境而共同努力,鼓励各成员经济体倡议、制定、执行旨在打击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开展反腐败案件合作,并为开展反腐败跨境合作的官员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并提高透明度,包括强化预防腐败机构、制定反腐败政策、鼓励社会参与等;高度重视反腐败机构与执法部门能力建设。

将带着崭新的活力与姿态,通过扎实的行动和其他必要的有效措施,捍卫我们在维护地区安全、市场诚信、社会法治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利益。

二、风险就在身边

(一)腐败与我有关吗?

腐败与我有关吗?这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有几种比较典型的想法:

1.我没有腐败的机会(廉洁问题是大领导的事情,是主要领导的事情);

2.我只要抓好业务工作就行了(廉洁问题是次要的事情);

3.我不会腐败(过于相信自己的控制能力);

4.我没有廉政风险(缺乏对潜在廉政风险的判断)

5.“小贪不为贪”(一种典型的麻痹思想)

6.没有落入自己个人的口袋就不算腐败(为了集体利益、团体利益,可以突破一些底限)

7.反腐倡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与我无关)

上述思想认识问题,或多或少会存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有些多一些,有些少一些。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二)面临的环境:多风险、高风险

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环境?我们面临的是一种多风险、高风险的环境,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而言,这种风险会更加突显。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它是由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形成的潜在危险。

廉政风险的一般类型:外部环境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思想道德风险。

1.外部环境风险

为了达到行政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行政管理对象可能对相关行政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行政人员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2.制度机制风险

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利失控,行政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3.岗位职责风险

指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4.思想道德风险

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个人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行政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行政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客观环境,也就是外部风险;一是主观风险,也就是个人的内在风险。无论是哪一种风险,我们每一位中层领导干部可能会面临到的,不管你是否认识到,都是潜在存在的。当被某一种因素激活时,潜在风险就会立即转化为现实风险。

三、形势判断:依然严峻复杂

(一)我国反腐败严峻复杂性

从国家层面来讲,当前反腐形势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严峻性上。区域性、系统性、家族式、塌方式、链条式腐败等不断发生。

二是体现在复杂性上。反腐败斗争没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共腐关系圈”;区域性和领域性腐败,用人和用权腐败;体制内和体制外腐败挂钩;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渗透。

从我省教育系统层面来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然艰巨繁重。

从这几年发生在我省教育系统,特别是发生在我省高校中的一系列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的教育领域,特别是我们的高等院校,净土不净,在高校中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这几年发生在我省高校中的,如****大学、****大学等高校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我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然艰巨繁重。一些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够自觉,基本建设、合作办学、继续教育、科研经费管理等重点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少数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打折扣、搞变通、花样翻新,公款旅游、违规发放福利、津贴和补贴问题屡禁不绝,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问题整改迟缓拖延,“酒局”、“牌局”问题时有发生;少数高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担当意识不够强,个别纪委干部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等等。

这些问题,在我校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此,务必引起我们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4年我国反腐败情况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0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侦查、指挥协调等职能。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589人。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金道铭、姚木根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针对惠民资金和涉农补贴申报审核、管理发放环节“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等问题,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三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9913人,查处了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

加大惩治贿赂犯罪力度。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问题,查办受贿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针对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腐蚀干部的问题,部署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

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执法人员6067人、司法人员1771人。延寿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杀警脱逃、讷河监狱发生在押罪犯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的恶性案件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对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步介入晋济高速特大燃爆事故、昆山特大爆炸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犯罪788人。

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加强境外司法合作,共抓获境内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49人,其中从美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劝返49人。在积极追逃的同时,探索对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紧密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建议2.1万余件。普遍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工作,深入分析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建议。重视发挥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

四、预防职务犯罪须知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行为。它是权力(产生的条件)和贪欲(犯罪的动机)相结合的产物,也是腐败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现。

(二)职务犯罪具有什么特征?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同时,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具有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独特特征。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单一性,即是具有某种与公共利益相关职务的人。

2.职务犯罪与特定职务具有关联性,即实施职务犯罪,必须是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3.职务犯罪的客体具有特殊性。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指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某一行为构成职务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和危害后果具有故意。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四)职务犯罪包括那些具体的罪名

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具体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有13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犯罪有37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7种,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五、新常态:治腐高压态

“十八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布局。反腐败力度空前加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凝聚了党心民心,提振了人民的信心。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有两个“全面”涉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一是“依法”,二是“从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势下,“越往后执纪越严”必然是反腐的“新常态”。

(一)态度坚决:无禁区、全履盖、零容忍

无禁区——“不定指标、不上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

全履盖—— 监督执纪问责全履盖,如派驻

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

(二)措施严厉:

一是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二是保持高压态势,打“威慑战”

三是持之以恒抓作风,打“持久战”

四是破解追逃追赃“难题”,打“空间战”

透明反腐、责任反腐 、节日反腐、治奢反腐、法治反腐、网络反腐、国际追逃

(三)法纪严明

一是重温党章。“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二是厘清法纪关系。党纪(党员)严于政纪(公务人员)、国法(公民)。

党纪是党为全体党员制定的必须遵守的党规党法中的各项规定,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纪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为每一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国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为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宪法、法律和法令。

2015年10月,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三是以问题为导向。遏制腐败蔓延,铲除腐败土壤和温床,为治本羸得时间和空间。

——正风肃纪,坚决纠治“四风”

——狠抓八项规定落实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党章党规党纪专题教育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等。

(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总则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

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六、预防职务犯罪

如何开展预防,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但是,外因是环境条件,内因是内部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一)把住七道关口

职务犯罪的自我预防,一定要把住七道关口:

一是初始关。初始没有把握住,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二次、三次,由量变到质变。所以面对初始的诱惑,不能越过底线、界限。

二是小节关。小节不守,大节难保。一定要把住小节,防微杜渐,不能让腐败问题从小节上打开缺口。

三是亲情关。家庭、子女、亲朋、好友都重要,关键是要防止将“关系网”变为“腐败网”,要把握好“亲情”与“权力”、“金钱”、“利益”的关系。要管住自己身边的人和事,不要后院起火。

四是交友关。很多职务犯罪的人被埋葬的“坑”,都是“朋友”挖的。因此要慎重交友,时刻净化社交圈,切莫为“朋友”所累,免得深受其害。

五是美色关。切莫贪图色欲,免得身落“玫瑰陷阱”,遭致灭顶之灾。

六是节庆关。奉年过节,婚丧嫁娶,生日添丁,荣升入学,生病乔迁等已成为别有用心的人“猎权”的机会和借口,同时也成为了“获利”者的“鬼门关”。所以,要预防节庆腐败,必须自律,把握好范围和度。

七是退岗关。到了退二线或退休前,思想蜕化,经不住诱惑,晚节不保,出现了“59”现象。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天亮了,在床上撒尿。

(二)算好七笔大账

面对职务犯罪,要自己控制自己,算好七笔大账:

一是算好政治账,不能自毁前途。谋求一份理想的工作或一官半职不容易,能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更不容易。不要因为工作上渎职,或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而丢工作、丢职务、丢党籍,自己断送前程。

二是算好经济账,不能自毁家业。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是可观的,只要不贪不腐,靠合法收入足以养家,慢慢会过上好日子的,但因职务犯罪就会化为乌有。有人说:有三个地方一定要去看,一是贫困地区,二是去火葬场看看,三是到监狱去看看。

三是算好名誉账,不能自毁名声。由于职务犯罪,曾经的荣耀就变成了为人唾弃的耻辱,不仅自己毁了名声,给家人的脸上也摸了黑。有的人职务犯罪,妻子儿女,父母兄弟脸上无光,在众人面前难做人,妻子离婚,子女学习成绩下降或离家出走,父母寻短见,自己遗臭万年。

四是算好幸福账,不能自毁家庭。家庭和睦,夫妻恩爱,可享天伦之乐。如果因职务犯罪,家庭亲人将面对残酷的现实和世人的冷眼,巨大的心理落差将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

五是算好感情账,不能自毁亲情。职务犯罪会造成众叛亲离的后果。一个人失去了亲情、友情,脱离了组织和社会,他将终日生活在悔恨之中。

六是算好自由账,不能自毁环境。如果职务犯罪,铁窗生涯中渴望自由的感觉,也只有失去自由的人才能真正体会到。

七是算好健康账,不能自毁身体。如果职务犯罪,将对自己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巴西医生马丁斯曾对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和廉洁的官员作了10年的追踪研究,发现不廉洁的官员患病和死亡的比例,远远高于廉洁的官员。

(三)管住七个部位

搞好职务犯罪的自我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要自己监督自己,做反腐倡廉的表率。具体讲要管住七个部位:

一是管住自己的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特别是政治上不能糊涂。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想问题要识大体,顾大局;做事情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

二是管住自己的嘴,不要乱讲、乱吃。不该讲的坚决不讲,不能吃的坚决不吃。

三是管住自己的眼,不要经不住诱惑而看花了眼。

四是管住自己的耳,不能听喜不听忧,听得表扬听不得批评。

五是管住自己的心,不要给领导和单位出歪点子,不能整天尽想自己的私利。

六是管住自己的手,不要乱伸手、乱插手,到处捞取不正当的利益。

七是管住自己的脚,不要走错门、上错床,远离党和人民以及家庭、亲人。

(四)强化五个约束

纪律是人们在社会生活、集体生活中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规则。早期社会,纪律是人们在共同生活、生产中养成集体行动的习惯。到了现代社会,纪律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纪律的强化标志着社会的进步。

强化五个约束:

一是利益与纪律。“人”不能完全超越利益而存在,党员干部在客观上也无法绕开自身的利益,无法避开“经济人”理性的支配。但是,这种利益应是受纪律约束的正当利益、合法利益,不追逐非法利益,不拼抢群众利益,更不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权力与纪律。任何对于权力的放纵都会导致行为的失控,权力要受到限制。权力是纪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但是,在不正确履行权力时,权力又会轻易的突破纪律的约束。所以,要把权力卷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不再任性。

三是自由与纪律。自由并不是“爱怎么想,就怎么想;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愿怎么做,就怎么做。”自由是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在纪律、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举行活动。自由应该是一种有纪律约束的自由。

四是人情与纪律。重情重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是,失去约束的人情会轻易破坏用法律、纪律建立起来的社会规范。党员干部不能因为讲人情而违纪作为、或者不作为,不能因为讲人情而触犯法律。人情应该是有纪律约束的人情。

五是习俗与纪律。习俗是由历史形成、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作为党员干部,要对习俗进行甄别,优良传统要作为“纪律”的组成部分而加以继承和遵守,并用纪律管住不良的、变异的习俗。

(五)强化四种意识

1.要有风险意识

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最大的风险其实是思想认识上的风险,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廉政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廉洁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风险来袭不可避免,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风险意识,没有应对的防范机制。

只有在思想上认识了风险,才能有效防范风险。所以,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一定强化廉洁风险意识,要做到廉洁从业,始终恪守思想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

一是学会识别风险:外部环境风险

二是学会排查风险:岗位职责风险

三是学会规避风险: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

四是学会管理风险:通过有效管理,在一个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

五是预计风险后果:

六是不要忽视“小”风险:慎微,正确识“小”风险,“道自微而生,祸是微而成”,放纵细枝末节,往往会酿成小过积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2.要有责任意识

一是忠诚岗位。有一个成语叫做“忠于职守”,我想大家一定知道它的解释:忠诚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岗位,做事应该尽职尽责。忠诚意识是对岗位忠诚的主要体现,也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一种基本品质,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业职责,有职业责任感,对工作负责任。

二是担起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单位的责任,对部门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自己的责任。

当你独立承担业务工作时,你就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包括业务责任及相应的廉洁责任。对自己负责。

当你是某一团队成员时,你要维护团队的责任,并在团队中承担你分工的责任。整个团队都要认识到位,项目负责人有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每一位成员,作为合作者、经办人,同样承担着责任,而且这些责任是直接责任。对团队负责。

当你是团队负责人时,你就是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要履行整个团队的管理职责,要履行“一岗双责”。

3.要有规则意识

一是要敬畏法律。

什么是律?“律”是写入法典、供人们处事、言行遵行的条文、规则、法规,如:法律、纪律、戒律、刑律;

“律”的引申还有动词之意:规定,限制,约束。如:律已、律人、自律;

“律”的引申还有其他名词之意:(1)自然法则。如定律、规律、天律;(2)受美学规则支配的某种节奏。如旋律、韵律、文律、诗律、词律、句律。

遵纪守法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熟知规则。

遵守规则。在制度没有修订之前,无论制度是否合理,都要坚持执行。

二是要谨慎用权。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控制力,也是履职的一种责任。任何对于权力的放纵都会导致行为的失控。

所以,权力要受到限制,这时,权力就叫权限。权力既是纪律的维护者,可能又是纪律的破坏者。特别是在未能正确履行权力时,权力会轻易的突破约束。所以,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不再任性。

4.要有监督意识

一是要有接受监督的意识,即“他律” 。“ 他律” 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纪律等外因条件发生作用来规范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一种约束机制。“ 他律” 是一种强制性的外部约束,是非自愿地执行道德标准、法律体系和社会规范。但是,他律并不是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只是一种被动地、强制性地接受的约束。

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来自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

来自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

二是要有自我监督的意识,即“自律”。良好纪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由外在纪律的强迫性逐步过渡到内在纪律的自觉性的过程。“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慎独”。“慎独”是一种重要的以德修身方法,就是即使在独自一人的情况下,也要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

三是要有监督他人的意识,即“律他”。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仅仅做到律己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加强对加强自己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党员干部不管住、管不住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或者对他们的违纪违法苗头和行为放任不管,不仅是一种失职,而且管也可能构成犯罪。

(纪委办、监察处党支部书记  王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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